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须知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1995)88号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公路及水上客运意外伤害保险通知"的文件精神,确保旅客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和救治,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特为广大旅客承保意外伤害保险,此险种特点是保费低,保障高,交保费壹元,可获壹万元保险保障,以下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须知:
1、 旅客在购买汽车票时购买保险票即为被保险人。
2、 保险期限为乘坐汽车自始发站上车至行程终点站下车时止。
3、 因各种意外事故导致保险人人身伤害或身故,由保险公司按标准支付保险额相应的保险金,但各种违法犯罪和因疾病导致的人身伤害和死亡,则为除外责任。
4、 办理赔付手续持有效车票及保险票及伤残事故证明以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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